1)供配电
(1)生产车间安全疏散出口,以及车间配电室等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其中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事故照明;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2)车间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进入车间及车间配电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配电室、控制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3)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应在危险性小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在爆炸性气体1区内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2区内电缆宜采用铜芯电缆,架空敷设时宜采用阻燃电缆。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
(4)为防止人体直接、间接、跨步电压触电,必须采用接零、接地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不允许停电的应急照明设备还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配电室内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之外,遮护物或外罩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级。配电线路应设有短路、过负荷保护。电气设备的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后的地板,应铺设绝缘板。 |